3月28日,陜西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通過新修訂的《陜西省濕地保護條例》。《條例》將于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條例》規定,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濕地保護規劃和濕地保護需要,通過將濕地納入國家公園、建立自然保護區或者設立自然公園等方式,建立健全濕地保護管理體系,加強濕地資源保護。
縣級以上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濕地承載能力和對資源的監測評估結果,合理確定游客大承載量并予以公布。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落實自然保護地建設項目準入負面清單管理制度要求,嚴格項目審批,預防和控制人為活動對濕地及其生物多樣性的不利影響,避免對濕地生態系統和生態功能造成破壞。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實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指定相關部門或者機構負責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具體工作,依法追究損害濕地生態環境單位和個人的修復責任和賠償責任。對破壞、污染濕地生態環境的行為,檢察機關、法律規定的其他機關和符合條件的社會組織,可以依法提起環境公益訴訟。 (趙俠)